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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中心申请指南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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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办区域性“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
申请指南及管理条例
 
一、概述
为更好的建设规范社会艺术水平测评,实现社会艺术人员个体实际水平记录的完整化、技能时效性的体现、适时能力公证性的呈现,让社会艺术人员的测评结果,达到可视化、有依托性,参考性。确保对机构,包括各级院校、机关单位、培训机构、演艺机构等,呈现被考核的艺术人才实际水平与认证等级相符。在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各界的关怀、支持和指导下,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在各地区将设立“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对社会艺术水平测评考核的完整性进行指导和补充。
二、管理机构
1、“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负责对“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广东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的政策、法规;
(2)制定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工作规划;
(3)实施和指导对各地区“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活动的监督检查;
(4)指导各地“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承办机构组织开展社会音乐水平测试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对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工作的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2、各地区“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负责在本区域内贯彻执行关于“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测评认证活动。
3、“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测评认证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三、“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申请流程
1、“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测评活动资格的艺术院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艺术培训单位。
2、申请开办“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音乐水平测评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音乐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3)申请开办未设立的音乐水平测评专业本单位必须提供相应专业的测评机制及测评员、测评官;
(4)适应音乐水平测评中心办公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5)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3、申请开办地区性“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的单位,应当向 “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音乐水平测试专业、测评设置区域范围,测评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测评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4)测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5)测评工作机构办公地点的证明文件;
(6)符合获取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艺术技能岗位证书条件的人数数量;
4、“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批准的,核发《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授权书》;不予批准的,将以书面说明理由。
5、“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备案。
6、“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连续6个月不开展测评活动的,将取消开展测评认证活动资格。
四、测评中心管理机制及下设测评指定单位要求
1、“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核准的专业及规范,组织测评活动。
2、“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应当在组织测评前向社会发布简章。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认证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提交电子档案至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官网发布。
3、“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可以授权所负责区域内相关单位为音乐测评指定单位,由测评指定单位承办测评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测评专业相关的业务;
(3)开展测评认证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4)良好的社会信誉。
(5)该区域的“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该区域“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的名义组织测评认证活动,该区域“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需对承办单位与测评认证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各区域“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要委托指定承办单位承办测评认证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指定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并于官网公示。
5、指定承办单位,组织线下测评时,应当在开展测评认证活动5日前,将测评简章、时间、地点、人数、考场安排等情况汇报该区域的“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备案。
6、测评认证的内容应当按照“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指定机构“广东美育教育研究院”各音乐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大纲进行。
7、各考场内执考测评员由“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测评员。
8、测评员应当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9、测评中心需指导测评指定单位,应将每位考生现场测评视频进行上传至管理中心指定平台,并将视频信息详细填写在《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信息录入表》
10、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测评员,应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11、通过考核的考生,由“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颁发相应级别的测评认证证书,并在“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广东艺术人才音乐测评”官网上发布测评结果。
12、各区域“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应当自每次测评认证活动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将认证结果填写完《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信息录入表》上报 “广东专业艺术认证管理中心”。
五 罚 则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测评认证活动的,由“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组织测评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认证简章或认证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3)组织测评认证活动未按规定将认证简章、时间、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测评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4)测评认证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认证结果的;
(5)“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报备的。
3、“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东艺术专业人才认证管理中心”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者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开办测评活动资格:
(1)委托的承办指定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2)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3)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测评认证内容的;
(4)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5)阻挠、抗拒“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4、“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的;
(2)不履行监督职责,对“社会音乐艺术水平测评中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六、附 则
1、本办法由“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广东艺术专业人才管理中心
    音乐测评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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